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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263号

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建立“1扣1兄弟群”默往赌博群,并在群里发布被告人叶某某在“熟客温州麻将”注册的“茶馆”账号供吴某某、卓某某等赌客以“十三张”、“双扣”、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向赌客出售“房卡”的形式渔利。经查证,2020年4月3日至4月7日期间,该赌博群涉案赌资金额为82599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提供“茶馆”账号的“房卡”赚取差价,非法获利49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金额统计、默往群截图、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丐顶、徐某某、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默往群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默往余额、提现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婷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1367677****;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1598878****;

2.案卷零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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