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二里**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捕前住福建省**号楼**室。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1********,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因需补充新的证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被告人叶某某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作为网上参赌人充值转账使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本人以及被告人林某丙、王某某、林某乙、罗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叶某某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赌博平台收转赌资,其中林某甲通过本人支付宝账户及网上银行收转赌资25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政银行账户各收取赌资164万余元、42万余元、189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平安银行账户收取赌资38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乙建设银行账户收取赌资200余万元、民生银行账户收取赌资147万余元,被告人林某丙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收转赌资40万余元。另查明,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被挂在“金马娱乐”赌博网站平台充值界面,收取赌资共计12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罗某某、林某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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