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1.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64********,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兴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1824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路**园**号楼**,现住址:绥中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吴某某曾于2006年5月1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3.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现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为了非法获取利益,于2019年12月份三人共同出资,在未办理任何采砂手续的前提下,在绥中县范家乡湾土村沟河大坝外、林某某承包的土地上,非法采砂29703立方米,涉案价值为83019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测量报告、价格认证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未办理合法手续,共同故意实施非法采砂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云霆
检察官助理:王晓慢
2020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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