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7********,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2014年3月因赌博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5月因赌博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1月因赌博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及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雨仔”(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泊茶店铺内开设赌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及王某乙、“雨仔”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北路193-5汉澜水韵推拿水疗会所内开设赌场,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及王某乙、“雨仔”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泊茶店铺内开设赌场,并以每日工资200元人民币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看场”、“望风”,该赌场于每日15时到次日凌晨1时,以扑克牌“牛牛”的赌博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每日参赌人数20人至30人不等,被告人林某某及王某甲、王某乙、“雨仔”从中抽头渔利。截至被查获,该赌场共经营十五日,其间被告人林某某共非法获利两千多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共非法获利两千八百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许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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