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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吴某某等非法狩猎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敏河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派出所,住绥棱林业局***农场。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绥棱林业局***农场水库养鱼期间,为了防止麝鼠(水耗子)破坏渔网和地笼,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让其二人帮忙在张家湾水库里(该地点为禁猎区)猎捕麝鼠,并商定林某某为其二人提供路费及食宿,猎捕后的麝鼠皮归吴某甲、刘某甲二人所有。随后,吴某甲、刘某甲二人从哈尔滨来到***水库,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该时间为禁猎期),用特制夹子先后猎捕麝鼠58只、罗纹鸭1只、绿头鸭1只、骨顶鸡1只。吴某甲、刘某甲二人将猎捕的麝鼠剥皮后准备卖掉,后林某某为该二人联系了无证流动收购人员吴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刘某甲将58张麝鼠皮卖予吴某甲得赃款15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的麝鼠皮58张、麝鼠无皮尸体15只、罗纹鸭1只、绿头鸭1只、骨顶鸡1只、均被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猎夹152个、折叠刀1把、水衩2双、地笼1个均被依法扣押,本案涉案赃款人民币1500元已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刘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麝鼠皮58张、罗纹鸭1只、绿头鸭1只、骨顶鸡1只、100元面值人民币15张、作案工具捕鼠夹等;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绥棱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说明等;

3.证人吴某乙、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防止麝鼠破坏渔网和地笼,雇佣吴某甲、刘某甲为其猎捕麝鼠,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猎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吴某甲、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敏河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永娟 马伟霞    

20201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绥棱林业局,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2页。

3.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15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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