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期**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湛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4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专科文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货商行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湛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4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同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林某某伙同吴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
林某某与湛江经开区**百货商行(以下简称“**百货”)经营者吴某某自2010年起产生借贷关系,截止2014年6月双方结算吴某某尚欠林某某共计约400万元。林某某在担任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总经理后,吴某某继续向林某某借款,林某某表示可让**贸易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湛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百货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的形式,继续借款给吴某某周转使用,吴某某再从借款中归还其欠林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同时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支付利息给发展公司,吴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林某某继续多次高利放贷给吴某某,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由发展公司与吴某某经营的**百货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书》共24份,挪用公款共计4027.8955万元给吴某某进行营利活动及偿还林某某本金及高额利息,林某某从中非法获取利息差。其中,发展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借款给吴某某400万元约好将其中的238.3万元用于偿还前几次的预借资金,该238.3万元依法可从挪用公款总数额中扣减,即林某某伙同吴某某挪用公款的金额为37895955元。至2018年10月案发止,被挪用的公款仍有14586624.5元未收回,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损失。
2、行贿、受贿的事实
(1)吴某某向林某某行贿30万元
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林某某与吴某某经协商后,以增加30万元债权的形式给予林某某作为电话费,后林某某将该30万元作为债权计入吴某某欠其的本金并开始计算利息,吴某某根据增加后确认的债务,多次还款及支付利息给林某某。2018年下半年,林某某因害怕受贿问题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遂与吴某某商量后决定在下次核对债权债务时减去该30万元债务。
(2)林某某收受陈某某贿赂14万元
1998年,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湛江****水洗羽绒厂向原广东烟草公司湛江分公司结算中心借款1500万元。2001年,广东烟草系统经营体系改制后,该笔债权移交给**贸易公司。2014年,林某某调任**贸易公司总经理后,向负责上述债务工作的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店副总经理陈某某提出要催收还款。为得到林某某的通融和关照,陈某某在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时分别送给林某某2万元,共14万元。
(3)林某某收受李某某贿赂60万元
2015年10月9日,林某某代表**贸易公司与湛江市***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开发的湛江银隆广场首层**号房共2146.64平方米。后林某某在明知该房产有251.19平方米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10日仍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2016年的一天,林某某向李某某表示想购买南国豪苑房产,但资金紧张,希望李某某能与南国豪苑房产商协调为其打折。李某某听闻后,出于感谢林某某在**贸易公司购置银隆广场房产时提供的支持,在湛江市赤坎区荣基大厦的地下车库送给林某某现金60万元。
另查明,林某某家属于2019年4月30日代林某某向湛江市监察委员会主动退缴8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廉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吴某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备案报告、湛江市**贸易公司出具湛江**发展有限公司班子情况说明、相关**贸易公司任职通知、会议纪要表、**贸易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通知、**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湛江**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的说明、营业执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湛江**发展有限公司与湛江开发区**百货商行24次合作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百货付款情况及金额目录,对应附合同付款申请单、特种转账凭证、委托付款书、银行客户回单、**百货资金占用费计算表、2017-2018年**百货与中山**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相关协议、**发展公司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回款情况、中山**公司交货单、应收账款对账单、湛江开发区**百货商行应收款清还表、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客户信息表、存款明细表、银行流水、银行终端交易平台截图、暂扣款项缴款书等;2.证人梁某甲、王某某、汪某某、梁某乙、廖某某、贺某某、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湛检技鉴[2019]33号);5.辨认笔录:林某某辨认后确认借据复印件、计算草稿、银行流水、合作经营书、付款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37895955元归吴某某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及偿还欠款,数额巨大不退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58662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其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及偿还欠款,仍予以帮助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林某某财物30万元,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波
检察员:窦彬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均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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