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周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8**小区**栋楼下,盗窃印刷厂老板张某某的108块印刷模板,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9108.00元。案发后,被盗模板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指认犯罪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婷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