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在二人租住的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鸿通金都3幢楼下59号营业房内开设棋牌室,多次组织参赌人员成张本国、陈某某、宋某某、沈某某等人以“麻将”、“小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以“麻将自摸一把抽20元,小九赢到300元抽10元”等方式抽头,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8万余元。
2020年3月26日0时30分,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在上述赌博场所被警察当场查获。案发后,赃款未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纪某某、张本国、陈某某、宋某某、沈某某、吕永正、张本国、刘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某某
检察官助理 陈某某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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