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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家园附近出租屋**楼。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址韶关市浈江区**村**号**楼出租屋。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经过韶关市武江区**路**吧门口时,往被害人崔某某身旁的一名女子钟某某看去,崔某某问林某某看什么看后,林某某便上前扯了崔某某的头发并打了他一巴掌。随后林某某叫被告人孙某某和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伺机殴打崔某某。凌晨4时25分许,崔某某出现在中国建设银行附近时,林某某、孙某某和梁某某冲上去对其进行殴打。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左侧顶部硬膜下出血,属轻伤一级;右侧额顶部、颌面部及左侧顶部肿胀,属轻微伤;左顶部瘢痕长3.5cm,属轻微伤;右眼上睑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梁某某、钟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孙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林某、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孙某某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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