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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蒙古族,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54********,小学文化程度**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现住都兰县******号,系该村牧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8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蒙古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现住海西州都兰县**镇**村,系该村牧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22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孟某某在都兰县相关部门审批下取得在自家草原开垦50亩地用于种植苜蓿的许可,在取得许可后二被告人擅自扩大开垦面积,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土地面积341.8亩,超审批开垦土地面积291.8亩,土地类型为宜林荒地。案发后,二被告人以缴纳“罚款”的名义先后两次向宗加镇农牧经济服务中心缴款共计人民币84000元。 

上述事实清楚,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聘请书、人工种草审核审批表、司法鉴定书、资质证明、森林资源库查询结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草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使都兰县**镇**村291.8亩土地遭到破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丹增次旦

2020年320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30977****,保证人:多某某,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72232****;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镇**村,联系电话:1373467****,保证人:才某某,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共4份

5.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我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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