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室,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4********,汉族,专科文化,南宁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住黄冈市黄州区**号(黄冈**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宁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广西**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黄冈晨鸣纸业的项目工程,被告人宋某某(**公司**)在**公司无转包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给姚某某,并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和2018年2月1日与姚某某签订了《黄冈**有限公司制浆项目非罐槽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黄冈**有限公司碱回收项目制作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姚某某又找到被告人林某某,并让林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无施工合同,口头约定),负责聘请工人施工,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均属林某某班组(林某某和民工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截止2019年2月2日,庆邦劳务公司已支付姚某某335.43532万元(按合同约定,只需支付总工程额的70%,即297.716155万元),另姚某某于同日与林某某结清全部民工工资,并签订了《工资结算确认函》,但林某某未支付全部民工工资,仍拖欠27名民工工资,2019年2月22日民工将此事投诉到黄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对象是庆邦劳务公司和宋某某),同年2月25日,该局给**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于2月27日前支付完民工工资,期间,**公司和劳动局均与林某某取得联系,但林某某拒不配合,直到2019年3月12日,**公司和姚某某才支付完毕27名民工工资共计56.0871万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司及宋某某与27名民工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限期改正指令书,南宁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回函,27名被拖欠工资民工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资结算确认函,林某某施工队伍结算清单,证明书,谅解书,承诺书,交易回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莫某某、姚某某、韦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未如期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在期限内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吴川市**镇**街**号,联系方式151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