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乡**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号门市。因卖淫,于2019年4月被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乡**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号门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系夫妻,住在重庆市巫山县**路**号门市。2020年4月至6月,林某某、张某某在该门市内容留李某甲、彭某某卖淫。林某某、张某某按照嫖资50元抽取10元、嫖资50至100元之间抽取20元、嫖资100元抽取30元的标准进行抽成。截止案发,两人共获利2160元,其中林某某收取抽成980元,张某某收取抽成118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接到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高唐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经高唐派出所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带至派出所。林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彭某某、吴某某、魏某某、肖某某、李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抽取提成21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林海

检察官助理:李帆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证人名单》《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