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栋**号,现住武平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9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0年2月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永文(绰号“大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武平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10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嫖娼,于2018年8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钟明兴(绰号“C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武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晚21时30分许,被害人肖某甲与其妻子即被害人杨某某带着女儿即被害人肖某乙及儿子在武平县十方镇富方新百佳超市旁烧烤摊喝完饮料起身回家,经过同在该烧烤摊吃烧烤喝酒的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等人坐的地方时,被告人林某某以被害人肖某甲手提的袋子碰到被告人林某某坐的凳子为由与被害人肖某甲发生口角,并推搡殴打了被害人肖某甲,被告人张永文、钟明兴见状也一起加入殴打被害人肖某甲。期间,抱着被害人肖某乙的被害人杨某某上前站到被害人肖某甲和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中间劝架并质问三被告人:“干嘛好好的动手打人”,被告人林某某不听,还用手握拳朝站在被害人杨某某后的被害人肖某甲方向打过去,被害人杨某某躲闪不及,被告人林某某的拳头打在被害人肖某乙的头部上,致被害人肖某乙右枕部头皮血肿并哭泣。被害人肖某甲、杨某某见三被告人喝醉酒故意找事,便不理他们来到上述超市门口停放摩托车的地方,三被告人追到此处,继续对被害人肖某甲实施殴打,期间,被害人杨某某上前阻止三被告人不要殴打被害人肖某甲时,也被被告人殴打,后被害人杨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在听到现场群众说“派出所的人来了”的话后,才停止殴打被害人肖某甲,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的上述行为致使被害人肖某甲头部、手臂、腿部等部位多处损伤,以及被害人杨某某右手腕损伤。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门诊病例、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肖某丙、张某甲、钟某甲、钟某乙、肖某丁、肖某戊、钟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肖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武平县公安局从武平县十方镇富方新百佳超市调取的监控资料等;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文、钟明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平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张永文、钟明兴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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