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2018年夏天,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为了获得生活来源,由林某某负责购买苹泡仔和仙草,戴某某负责购买硼砂,并制作了苹泡冻和烧仙草,林某某将制作好的苹泡冻和烧仙草用三轮车载至漳平市桂林街道供电局一带以每斤3元至5元的价格销售给过往行人。
2018年7月16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查获被告人林某某销售的苹泡冻和烧仙草。经龙岩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送检的苹泡冻中硼酸含量为552mg/kg;送检的烧仙草中硼酸含量为839mg/kg。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龙岩市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抽样、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戴依法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水金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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