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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明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工人,吉林省舒兰市人,住吉林省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该局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工人,吉林省舒兰市人,住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该局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汽车维修工人,黑龙江省兰西县人,住吉林省延吉市**路**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该局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人员,吉林省敦化市人,住吉林省延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春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人员,吉林省敦化市人,住敦化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人员,辽宁省黑山县人,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人员,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住巴彦县**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古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吉林省敦化市人,住敦化市**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洪达,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敦化市**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酒水销售人员,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住高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该局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汽车贸易从业人员,山西省河津市人,住河津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明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徐春波、马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沈洪达、袁某某、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古蔺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古蔺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生赵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通过使用手机在一款名为“大满贯”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并担任代理进行推广,谋取非法利益的线索后,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该赌博平台的注册用户,可在平台内充值货币兑换成游戏金币(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就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平台的赌博项目有“斗地主”、“抢庄牛牛”、“疯狂捕鱼”、“炸金花”、“龙虎斗”、“李逵劈鱼”等,平台会对赢钱的用户进行抽头牟利,玩家也可将游戏币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同时,该赌博平台为使其获得更大范围的推广,吸引更多赌客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设定了“全民推广(代理)”模式,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可在平台内生成唯一二维码,转发、提供二维码给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可成为代理,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平台利润分成),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佣金。

为此,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委托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掌握了赵某某在该赌博平台的上线代理候某某、吴某某、马某某、徐春波、唐某某、杜某某、明某某、林某某,以及徐春波发展的下线代理何某某、沈洪达、袁某某的游戏账户、身份信息以及该赌博网站的后台管理员账户权限。

后,古蔺县公安局委托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通过古蔺县公安局提供的“大满贯”赌博平台管理员账户信息进入该网站后台对被告人林某某、明某某等11人的游戏账户个人信息(ID、昵称、绑定手机号、绑定银行卡、上线ID、佣金信息)、业绩数据(直属代理数、直营人数、团队总人数、佣金信息)等计算机数据进行了检验、提取、固定。2020年4月底,古蔺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在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对林某某、明某某等11名被告人实施抓捕行动,并在被告人到案后,分别对林某某、明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徐春波、候某某、何某某、沈洪达、袁某某的手机进行了检查,对相关涉案财物、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扣押、冻结。

林某某、明某某等11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林某某部分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21日,林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23名、团队总会员229146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人民币61266.2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4月28日,林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汽车维修店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林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OPPO手机1部;已退回违法所得61267元。

二、明某某部分

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1日,明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6名、团队总会员229086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56960.38元。2020年4月28日,明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汽车维修店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明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OPPO手机1部;已退回违法所得56960.38元。

三、杜某某部分

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1日,杜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8名、团队总会员229078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14457.64元。2020年4月28日,杜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汽车维修店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杜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OPPO手机1部;已退回违法所得20000元。

四、唐某某部分

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1日,唐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85名、团队总会员229058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2627207.63元。2020年4月28日,唐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汽车维修公司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唐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华为手机1部;已退回违法所得350000元;其尾号为2821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余额346187.38元;其尾号为9231的光大银行账户被冻结,余额3216.04元。

五、徐春波部分

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徐春波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29名、团队总会员221241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6601884.92元。2020年4月28日,徐春波在吉林省敦化市**号楼**单元**室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徐春波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苹果手机2部、金手链1件、金吊坠1件,现金250000元,大众汽车1辆(购买价格为202100元),现代汽车1辆;依法调取了其购买的期房(住房、车位)认购协议及附件复印件1套(购买价格共计760892元);其尾号为6935的交通银行账户被冻结,余额1261529.93元;其尾号为1237的建设银行账户被冻结,余额943224.57元;其尾号为4079的邮政银行账户截止至2020年4月21日,余额17653.26元。

六、马某某部分

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21日,马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102名、团队总会员12778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2394101.95元。2020年4月28日,马某某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马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华为手机1部、现金200000元;其尾号为6158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2020年4月13日,余额为3233.15元。

七、吴某某部分

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1日,吴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90名、团队总会员5594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305360.29元。2020年6月19日,吴某某在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房**小区**楼**单元**室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吴某某到案后,已退回违法所得300000元;其尾号为8519的农业银行账户截止2020年4月15日,余额76145.38元。

八、候某某部分

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1日,候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189名、团队总会员5135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524114.42元。2020年4月28日,候某某在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山西省河津市城区中心派出所投案。

候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华为手机1部;其尾号为7623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至2020年4月24日,余额25214.29元

九、何某某部分

2019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何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80名、团队总会员3179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653695.17元。2020年4月28日,何某某在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吉林省敦化市大桥派出所投案。

何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苹果手机1部;已退回违法所得30000元;其尾号为2670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2020年4月18日,余额12.47元;其尾号为3173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余额80762.12元。

十、沈洪达部分

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3日,沈洪达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57名、团队总会员22606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4107785.09元。2020年4月28日,沈洪达在吉林省敦化市**花园**期**栋**单元**室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沈洪达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苹果手机3部、IPAD1台、梅赛德斯奔驰轿车1辆;其尾号为2079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2020年4月13日,余额21175.7元;其尾号为3875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2020年4月28日,余额38.08元。

十一、袁某某部分

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3日,袁某某在使用手机下载注册“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APP后,通过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发展直属代理94名、团队总会员4811名、非法获利(历史已领佣金)1345250.24元。2020年4月28日,袁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号的住所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袁某某到案后,被古蔺县公安局扣押苹果手机1部;已退回违法所得405000元;其尾号为3098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冻结,余额2350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11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某、明某某、唐某某、徐春波、马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沈洪达、袁某某、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杜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非法获利14457.6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候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林某某、明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徐春波、马某某、吴某某、沈洪达、袁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春波、沈洪达、唐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候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明某某、杜某某被监视居住;(袁某某联系电话:1992990****;吴某某联系电话:1840446****;林某某联系电话:1384333****;明某某联系电话:1370448****;杜某某联系电话:1384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4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1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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