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8月16日开始,以其租住地点福田区**路**栋**房为场所并提供赌具(麻将)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经查,被告人易某某、林某某开始以每次赌博过程中采取抽水300元到500元不等进行获利,后升级到赌转转麻将10元20元自摸胡牌固定6个码,每局抽水10元不封顶,每天抽水获利1000多元。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林某某再次召集关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甘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其住处聚赌时被抓获。关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甘某某、周某某等人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的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甘某某、周某某、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上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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