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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曾某某赌博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德庆县**镇**村委会**村经营的小卖部门口聚众赌博,被告人曾某某负责为参与赌博的村民派牌,从而获取水费”。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抽取“水费”共计11000元,各分得抽水费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4)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费”11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起诉书20份、量刑建议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2、案卷2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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