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某某。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B仔”,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某某。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某某。
被告人曾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在阳江市区经营一间策划工作室,住阳江市**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某某。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褒仔”,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从事修正药业的销售代理,住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7月6日下午2时某某,被害人张某甲驾驶一辆申某某快递货车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海港小区广某某大排档前的十字路口处倒车时,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祥、洪某某刚好经过,认为被害人张某甲冈倒车速度快,上前质问张某甲,并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甲基认为张嚣张,就立即强行打开货车车门,把张某乙车上硬拽下来,然后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祥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两人因穿凉鞋不小心踢到硬物导致脚趾破皮出血丝。这时,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洪某某声称林某某、曾某甲脚趾的受伤是刚才被张某甲冈倒车时轧到,威胁张某甲赔偿2000元,张某甲不同意,被告人曾某丙祥、曾某乙从路边捡起砖块威胁张某甲冈,如果不给钱就进行殴打。后因张某甲冈没钱,只好叫人通知其公司的老板娘肖秀眉。与此同时,被告人曾某甲基吩咐被告人洪某某将之前停在海港小区外面的粤QG1****本田思域小轿车拆除车牌后开到现场,以作快速逃跑之需。
申某某快递老板娘肖秀眉以为司机张某甲冈开车撞到人,独自一人来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曾某甲立即从车上拿出一条伸缩棍,接着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祥来到肖秀眉跟前,声称倒车时轧到人,威迫肖秀眉赔钱,否则就立即殴打张某甲和砸毁肖秀眉经营的快递公司。肖秀眉由于心里害怕,就按照被告人曾某甲基等人的要求,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方某某2000元给被告人林某某。拿到钱后,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基、曾某乙、曾某丙祥、洪某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后将2000元挥霍一空。
经鉴定, 被害人张某甲冈的身体损伤程度是轻微伤。
2018年11月9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牛圩新村六街六巷巷口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于2018年11月26日在阳江市江城区嘉华尚城小区H栋1103房某某被告人曾某甲基、曾某乙、曾某丙、洪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7.视频截图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某、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2月28日
附注: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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