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捕前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村**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组,捕前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村**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庄组,捕前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广东茂名市中恒能源有限公司及茂名中力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后进行售卖,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向景海高速一标一分部拌合站违法销售柴油共计227689.69元。
2、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按林某某的指示向他人违法零售柴油共计338612元。
3、2019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林某某景洪市**村林某某、李某某的出租处,查获粤******的白色大型油罐车和川******的小型油罐车内未销售的柴油,共计:33.05吨。
经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鉴定,涉案的柴油检验结果中“硫含量”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闪点(闭口)为53.5℃。
经西双版纳州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30.5吨未销售柴油按同时期柴油市场价格认定为262417元。
4、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向张某某等人销售柴油共计4598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云南省成品油价格调整信息及云南省各价区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林某某微信转账明细表、卡号为622845204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银行流水信息、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李某某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提取笔录、证人张某某等10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欠条、情况说明;3.证人王某某、林某某、苏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温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吴某甲、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吴某乙、李某乙、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过磅称量笔录、称量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晶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