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现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现住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出租屋(门牌不详)。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该四人已另案移送起诉)、杨某戊(在逃)等人在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鹰展广场迪一拜酒店六楼御皇会KTV621房内唱歌喝酒,同时另一方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莫某某、林某某和朋友蔡某某、陈某某则在608房唱歌喝酒。期间杨某丁邀请陈某某、蔡某某到621房喝酒,至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左右,杨某丙、杨某丁、陈某某、蔡某某四人一起离开KTV房间准备去吃夜宵,在经过608房门口时,遇到林某某、莫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和招某某等人在门口吵架,陈某某进入608房内叫朋友出来一起去吃夜宵,杨某丙、杨某丁、蔡某某先行到KTV收银台电梯口等待电梯。在608房门口,林某某无事挑衅陈某某,并和陈某某产生争吵,蔡某某见陈某某迟迟不来,于是折回去找陈某某,见陈某某和林某某在吵架后就拖拉陈某某到KTV收银台电梯口处,但林某某也跟着来到该处一直辱骂陈某某,后被蔡某某等人隔开。林某某折回去向莫某某等人招手示意离开,接着林某某又回到电梯口处继续辱骂陈某某。杨某丁见林某某在骂陈某某,就警告林某某,林某某回应杨某丁后,于是杨某丁和林某某开始言语争吵,这时莫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也来到电梯口,莫某某见到林某某和杨某丁在吵架,就指着杨某丁辱骂,莫某某、林某某和杨某丁、杨某丙争吵继而相互推搡,莫某某、林某某、杨某丁拿着手机打电话扬言叫人。这时杨某丁趁乱跑回621房叫人帮忙,随后杨某甲拿着一把铁勺跟着杨某丙来到电梯口处,杨某甲一来到该处就持铁勺殴打李某某、林某某,接着杨某甲、杨某丙和李某某、黄某某发生相互斗殴,杨某戊、杨某乙也来到现场加入斗殴。这时莫某某在走廊打完电话回到现场,见到李某某被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围殴,于是拿起垃圾桶盖准备加入斗殴,但在混乱中被撞倒坐在地上,这时杨某丙捡起地上的大理石风水球砸中莫某某的头部。原在一旁劝架的许某某见到杨某丙用大理石球砸到莫某某,于是就踢了一脚给杨某丙的肚子,在旁的王某某(在逃)见状也开始殴打杨某丙,接着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和许某某、王某某发生相互斗殴。随后杨某甲和杨某乙被他人拖拉离开现场,许某某、王某某开始殴打杨某丙、杨某丁直至被他人拖拉离开。林某某回到现场殴打杨某丙、杨某丁,后被他人拖拉离开。打散后,杨某丁、杨某丙还在现场叫嚣要叫人报复,之后被他人劝阻后从楼梯下楼离开。杨某丁、杨某丙在离开过程中寻找工具准备报复对方,杨某丁找到了一支塑料水管,杨某丙找到了一支水烟筒。杨某丁、杨某丙手持上述工具到迪一拜酒店大门外一边打电话叫人一边守候伏击对方。随后,莫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陆续下到迪一拜酒店一楼大厅,看到杨某丁、杨某丙手持工具在大门外守候,于是李某某持一支警棍和莫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冲出去殴打杨某丁、杨某丙。李某某持警棍打中杨某丙的头部致其流血,杨某丙用水烟筒反击打中李某某的额头致其流血,后杨某丙、杨某丁被李某某等人追打跑离现场。在打斗中双方均有多人受伤,其中部分受伤人员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治伤。莫某某于当日4时许离开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前往霞山区途中出现抽搐的脑伤反应,后被送到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于当日进行开颅手术。经法医检验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已达重伤二级,最终伤情待治疗稳定后再定;杨某丙、杨某丁、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迪一拜酒店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1386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拾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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