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等赌博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6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号。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7年10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9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由其二人分别负责吃配、收钱;2020年6月初又雇佣被告人李某甲由其共同负责吃配,四人共同长期于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建筑工地一“牌九”赌场内坐庄以赌博为业。

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等四人于上址赌场赌博坐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赌资人民币3,200元及被告人李某甲赌资人民币6,6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毛某某、黎某某、葛某某、李某乙、蓝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受被告人林某某雇佣于上述赌场内帮助其吃配、收钱共同坐庄二十余天;被告人李某甲受被告人林某某雇佣为其吃配共同坐庄十余天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四被告人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从中提取到电子数据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处扣押到是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的情况。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上列四被告人被抓获到案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上述身份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上述劣迹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军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高玮

_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

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四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