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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290号

被告人林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街,住广州市海珠区**道**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某某拖欠被告人林某某欠款不归还,被告人林某某遂找到“阿星”帮忙追讨欠款,并承诺给予报酬。2017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将被害人约到本区市桥街**园**栋**号铺,由“阿星”等人与被害人蔡某某商量还款的事情。当日17时许,被害人蔡某某被带至本区市桥街桥兴大道一汽车美容店,由“阿星”等人叫来的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蔡某某还款,被害人蔡某某叫其女朋友杨某某过来归还了20000元的欠款,但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等人仍不准被害人蔡某某离开,继续要求归还50000元欠款,因未能归还,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伙同其他同伙将被害人带至本区沙头新村趣味山庄旁的一处空置房等多处进行轮流看管,期间有打骂、威胁等行为,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与被害人蔡某某、“阿星”联系,知道被害人蔡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情况,但没有任何劝阻行为。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蔡某某的父亲报警,当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带被害人蔡某某到本区市桥街**广场**餐厅与被害人蔡某某的父亲见面时被抓获。同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先后到派出所了解本案情况时被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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