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亚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杰某某”、“亚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29日19时许、2016年10月30日10时许某、2016年10月31日9时许、2016年10月31日16时许,出售分别价值50元、50元、50元、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梦园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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