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5224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江城居委***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3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5221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3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5224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3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2年开始,林某某指使陈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林某甲等人以各自的身份信息在深圳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所办的银行卡按照林某某预先拟定的密码进行设置同时开通网银、设置额度、申领U盾。银行卡办出后由办卡人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对多数办卡人付费后高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另外,林某某还对他人的银行卡进行修改网银密码、U盾密码等验卡活动。至案发,林某某曾持有他人的银行卡和现场搜查并扣押的翁某某等他人的银行卡共210张。2019年11月25日林某某的辩护律师受委托向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退非法所得二万元。
2013年至2016年,受林某某的指使,陈某某让许某某办理9张银行卡由陈某某交给林某某,陈某某另让亲朋好友蔡某某等5人共办理出25张银行卡由陈某某付费购买后加价卖给林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至案发,陈树生曾持有他人银行卡34张。
2018年以来,杨某某让亲朋好友杨某甲、杨某乙等9人共办理28张银行卡交给杨某某再由杨某某卖给林某某。至案发,杨某某曾持有他人银行卡2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林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陈某某、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某某
常某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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