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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杨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5********,文化程度小学,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5********,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开始帮“大祖 ”(在逃)运输假卷烟,林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逃)等人帮其运输假卷烟。杨某某、洪某某明知运输的是假卷烟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参与运输。林某某的涉案价值为590250元,杨某某、洪某某的涉案价值为407250元。具体是:

一、2019年10月30日晚,在林某某的安排下,杨某某、洪某某两人驾驶车牌号为闽CD1****的本田的商务车从福建云霄装了一车假卷烟,准备运输到安徽省。2019年10月31日,杨某某、洪某某两人途经江山市**被查获。现场查获卷烟1825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检测、核价,涉案的1825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卷烟的市场零售指导价合计为40725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前后,在林某某的安排下杨某某、洪某某两人曾驾驶车牌号为闽CD1****的本田的商务车从福建云霄装了一车30箱子左右的假卷烟,运输到了江苏昆山的一个小区仓库。

二、2019年10月31日,林某某安排李某某帮其运输假卷烟,李某某让杜某某自行找来刘某某一起运输假卷烟。后杜东山、刘某某驾驶牌号为闽CB9****的本田牌商务车,运输假烟从福建省漳州市**县驶往“**”,途径**县**省道**路段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查获卷烟4个品种1500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的15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温州市烟草公司泰顺分公司定价,涉案卷烟的市场零售指导价合计为1830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底,林某某曾雇佣李某某帮其运输假卷烟。李某某又雇佣杜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参与运输假卷烟。在林某某的安排下李某某、杜东山两人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的商务车从福建云霄装了一车20箱子左右的假卷烟,运输到了江苏昆山的一个小区仓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

2.书证: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材料、烟草移送案件材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知假烟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杨某某、洪某某因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各判处杨某某、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松湖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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