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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0********,仡佬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石阡县城坐庄非法经营“六合彩”,林某某雇佣杨某某作为其“下家”销售“六合彩”,杨某某则雇佣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其“下家”销售“六合彩”。经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林某某、杨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69期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90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石阡县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等;2. 证人席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4909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仁强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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