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楼。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镇**路**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6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街**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街**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号,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杨某甲、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杨某甲、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至6月底,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某轮流在闸坡镇**村阿某某家一楼、闸坡镇**村敬老院背民宅、闸坡镇**鱼铺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在赌场经营期间,林某某负责提供赌具并召集赌客,林某某让朱某甲和杨某甲负责撑场,朱某甲和杨某甲参与分红。林某某聘请(已逮捕,另案起诉)在赌场发牌抽水,被告人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为赌场望风。该赌场每天凌晨零时开场,直至早上6时结束,赌场以赌牌九的形式赌博,赌注5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牌投注额至少1000元,每盘牌抽水至少100元。林某某、杨某甲、朱某甲在每天赌场结束后现场平分抽水钱,并向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在赌场经营期间,杨某甲非法获利约3万元,朱某甲非法获利约1.1万元,关某某非法获利约1.35万元,朱某乙非法获利约2万元,杨某乙非法获利约8000元,梁某某非法获利3000多元。
2020年7月23日10时,被告人杨某乙自行到闸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行为。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朱某乙自行到闸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杨某甲、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杨某甲、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朱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杨某甲、关某某、杨某乙、朱某乙、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朱某乙、杨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杨某甲、关某某、朱某乙、梁某某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乙现在阳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3、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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