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住址在霞浦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5月1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应灿,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及住址在霞浦县**乡**村**号。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应灿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林应灿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7日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林应灿在霞浦县**乡**村**场、**村**自然村**民房等处开设赌场,提供八仙桌、骰子、三十二张“牌九”等赌具供参赌人员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念某某等人以“拔杆”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2000元。期间,被告人林应灿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场中收取头钱80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应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收据、某某银行霞浦支行对公业务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念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林应灿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及证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林应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林应灿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等,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应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应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林应灿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柒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笫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笫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笫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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