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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林某甲等10人聚众斗殴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 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 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7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卓,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 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0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0********,汉族,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与陈卓在福建省连江县苔镇苔村滨港KTV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陈卓回到A6包厢后又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卞某某、吴某某等人从A6包厢冲出对林某某殴打、推搡。被殴打后,被告人林某某心有不服,回A3包厢途中告知被告人林某甲并率先冲向A6包厢;林某甲获悉后到A3包厢纠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林某丙、林某乙,后双方在A6包厢门口、走廊、包厢内发生互殴,造成吴某乙受伤结果,经鉴定吴某乙系轻伤一级。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苔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苔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乙收到被告人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尤某某、费某某、翁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视频及截图、辨认人员笔录;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斗殴,造成一人轻伤,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卓、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陈卓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卞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谢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卓、卞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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