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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盗窃罪)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现租住在许昌市建安区***村。2020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镇***村。2020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2020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2020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2020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由办事处**路**号****家属院*号楼。2020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许昌禹州市、襄城县、鄢陵县、长葛市盗窃***站32个,共盗窃四代电源板35块、四代基带单元86块、四代载频195块、四代主控板24块、四代分路器49块、四代传输板24块、四代合路器38块、四代耦合器10块、五代系统模块15块、五代载频83块、五代传输板11块、五代合路器35块、五代扩展模块10块、六代系统模块2块、六代合路器1块、电瓶192块,并将盗窃的设备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33445元。

1.2019年1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鄢陵***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6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2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2736元。

2.2019年1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鄢陵*庄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5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2900元。

3. 2019年1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鄢陵**庄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1块、四代基带单元6块、四代载频10块、四代耦合器6块、四代主控板1块、四代分路器6块、四代传输板1块、四代合路器3块,价值3219元。

4.2019年12月份,林某某、汪某某在长葛**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3块、四代基带单元5块、四代载频8块、四代主控2块、四代分路器3块、四代传输板2块、四代合路器3块,价值2924元。

5.2020年1月份,林某某、汪某某、邢某(另案处理)在襄城县**庄基站盗窃四代载频17块,价值2805元。

6.2020年1月份,林某某、邢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在襄城县**基站盗窃四代载频8块,价值1320元。

7.2020年1月份,林某某、汪某某、邢某(另案处理)在襄城县**基站盗窃四代载频8块,价值1320元。

8.2020年1月份,林某某、邢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在襄城县***基站四代载频盗窃6块,价值990元。

9.2020年1月份,林某某、汪某某、邢某(另案处理)在襄城县*庄基站盗窃四代载频10块,价值1650元。

10.2020年1月份,林某某、邢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在襄城县***庄基站盗窃四代载频10块,价值1650元。

11. 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3块、四代基带单元9块、四代载频11块,四代主控板3块、四代分路器4块、四代传输板3块、四代合路器3块,价值3660元。

12. 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庄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2块、四代基带单元7块、四代载频7块、四代主控板2块、四代分路器3块、四代传输板2块、四代合路器3块,价值2774元。

13. 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4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2684元。

14.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3块、四代基带单元9块、四代载频12块、四代主控板3块、四代分路器6块、四代传输板3块、四代合路器3块,价值3891元。

15.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9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3764元。

16.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庄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2块、五代载频9块、五代传输板2块、五代合路器4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4644元。

17.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村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2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1块,价值1312元。

18.2020年1月份,林某某、孙某在禹州**基站盗窃六代系统模块1块,价值560元。

19. 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禹州***地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2块、五代载频7块、五代传输板2块、五代合路器4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4212元。

20.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禹州**园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2块、四代基带单元10块、四代载频13块、四代主控板2块、四代分路器4块、四代传输板2块、四代合路器4块,价值4245元。

21.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厂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6块、四代基带单元11块、四代载频22块、四代主控板3块、四代分路器6块、四代传输板3块、四代合路器5块,价值6462元。

22.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养殖场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6块、四代基带单元11块、四代载频21块、四代主控板3块、四代分路器6块、四代传输板3块、四代合路器6块,价值6640元。

23.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长葛***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2块、四代基带单元5块、四代载频9块、四代主控板1块、四代分路器6块、四代传输板1块、四代合路器3块、四代耦合器3块,价值3069.5元。

24.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6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电瓶48块,价值12672元。

25.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庄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6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电瓶48块,价值12672元。

26.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高速*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1块、四代基带单元3块、四代载频4块、四代主控板1块、四代分路器1块、四代传输板1块、四代合路器1块、四代耦合器1块,价值1265.5元。

27.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基站盗窃六代系统模块1块、六代合路器1块,价值725元。

28.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孙甲在长葛***基站盗窃四代电源板6块、四代基带单元10块、四代载频19块、四代主控板3块、四代分路器4块、四代传输板3块、四代合路器4块、电瓶48块,价值15459元。

29.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在长葛*庄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2块、五代载频14块、五代合路器3块,价值4404元。

30.2020年3月份,林某某、孙某在长葛***街基站盗窃电瓶48块,价值9936元。

31.2019年11月份,汪某某、邢某(另案处理)在鄢陵县**湾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6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3116元。

32.2020年3月份,汪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在鄢陵县**基站盗窃五代系统模块1块、五代载频9块、五代传输板1块、五代合路器3块、五代扩展模块1块,价值3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吕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丙、张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等人供述;

5、同案犯罪人员胥某某、朱某某等人供述;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起组织作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起次要作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孙某、孙甲、徐某某、董某某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4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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