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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王某某等五人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公诉刑诉〔2019244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7102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121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庄**段**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庄**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庄**段**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1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底,被告人林某某开始制作含铱黄金首饰,后招集杨某某、王某某为其出售上述首饰,王某某出资入股并纠集张某某、赵某某参与,赵某某租车、开车、记账,张某某陪同王某某使用林某某制作的含铱首饰出售或以旧换新的方式骗取商场黄金。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在明知林某某提供的首饰黄金含量不纯的情况下,同林某某至多地以出售或者以旧换新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作案,其中:

1.2017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坐车至德州市德城区金玉满堂珠宝行,杨某某以林某某制作的掺有铱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黄金手链(共重76克,含金量69.1%)兑换该店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重63.99克)和千足金黄金吊坠一条(重14.78克),涉案数额9421元。

    2.2017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五人驾驶租用的尼桑汽车(冀CD****)至庆云县澳城购物广场旁,赵某某、林某某在车上等待接应,王某某和张某某至澳城购物中心二楼黄金柜组,以林某某制作的掺有重金属的一条黄金色项链及一条黄金色手链(共重62.4克,含金量65.2%)换走一条千足金手链(重39.88克)、一枚千足金戒指(重22.02克)、一对千足金耳钉(重0.83克),涉案数额7835元。

3.2017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五人驾驶租用的尼桑汽车(冀CD****)至无棣县棣新一路旁,赵某某、林某某在车上等待接应,王某某、张某某至杨某甲经营的黄金回收门市,将林某某制作的掺有铱的一条黄金项链(重55.35克,含金量64.6%)以每克261元的正常黄金回收价格销售于杨某甲,涉案数额3742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作案3起,涉案价值20998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作案2起,涉案价值11577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作案1起,涉案价值9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掺铱黄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庆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黄金掺铱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19年11月1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庄**段**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室。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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