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民权县**乡**村,现住民权县**家属院,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从河南省豫东监狱押解回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民权县**办事处,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从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押解回民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某某冒用徐某某的名义,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利用虚假的名为徐某某的房产证在葛某处抵押借款80000元,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4800元,二人得款75200元,到期后拒不还款,后逃匿联系不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份情况,二人均有前科。

2、判决书证实:林某某因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刑七年半,王某某因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罪系漏罪。

3、房产证复印件,借据、房产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以名为徐某某的虚假房产证做抵押、以徐某某的名义借葛某80000元。

4、房产信息查询单证实:林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名为徐某某的房产证在房管局没有备案,系虚假房产证。

5、证人陶某某证言证实:其认识林某某、又名林某,不认识王某某,林某某说她叫徐某某,是他的相好,2014年8月份的一天,林某某说相好徐某某的哥出车祸了,急着用钱看病,然后拿徐某某的房产证在葛某某处担保贷款8万元,葛某某的侄子葛某和林某某、徐某某办的手续,当时其也在借款手续上签了字,出门其又借给林某某1万元。后林某某父亲过三周年,其跟他要钱,并问他葛某某的钱还没有,他说没有。后来其和葛某去他住的地方找他也没有找到他。当时其也没看徐某某的房产证 。

6、证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林某某以办养殖场需要用钱为由用名为徐某某的房产证做抵押,让陶某某当担保人从侄子葛某处抵押借款8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6分,扣除一个月的利息4800元,下余的钱给了徐某某,当时借款时就对林某某说了必须让房产证上的本人来,林某某介绍王某某就是徐某某,其不认识王某某,当时给她要身份证她说身份证丢了,过几天把身份复印件拿过来,后来她也一直没有送过来,葛某也没有在意,借款到期后,就催林某某还款,林某某说缓几天,葛某不同意并对林某某说如果不还钱就去法院起诉他,没收徐某某的房产,这时林某某说房产证是假的,并说徐某某是假名,在借款条上签字徐某某的人叫王某某,其这时才发现被骗了,后来其去房管局查询发现这张房产证就是假的,后来其再打电话催他们还钱,他们电话也不接了,发信息也不回,养殖场也找不到,以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了。借钱时其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如果知道是假房产证其根本不会借钱给他们,当时房产证上是徐某某的名字,其也不认识王某某,其以为她就是徐某某。借款后直到现在他们一分钱也没有还过,后来也找不到他们了,给他们两个打电话也不接了,发信息也不回了。                                                                                                                                                               

7、被害人葛某陈述:2014年8月份,林某介绍王某某是他对象,名叫徐某某,说他对象做生意借急用钱,想从其处借款8万元,用徐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用1个月时间,其知道林某有羊场,还有房产证,时间也不长就同意借给他了,当时就给了王某某8万元,王某某给其打的借据、收条上面的签字是徐某某,借款日期是2014年8月14日还款日期2014年9月13日,担保人陶某某(412323198204170032),然后签的房产抵押协议,其和林某、徐某某三个签的名字,当时徐某某说她的身份证丢了,过几天再把身份证复印件送来,其也相信了她说的话,后来她一直没有给送,等到9月13号到还款时间了,其给林某打电话催他还款,他说再缓几天,其不愿意并说不还钱就收徐某某的房产,这时林某说房产证是假的,过几天给钱,其知道被骗了。。

另证借款之前其不认识林某某、王某某,也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如果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其和其叔葛某甲根本不会借给他们钱,当时房产证上是徐某某的名字,林某说是他对象,其以为王某某她就是徐某某。借款到期后他们两个都没有还过钱,后来也找不到他们了,打电话也不接了,发信息也不回了,直到现在他们一分钱也没有还过。借款利息是6分,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当时扣了多少块钱的利息记不清了。 

8、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2014年8月份一天上午,因为其和王某某干养殖场需要资金想从葛某某的担保公司里贷点钱,葛某某让其拿房产证或者车辆作抵押,后来葛某某让其找一张假房产证才放款,刚好王某某车上有个名为徐某某的假房产证,其就带着王某某、陶某某去了葛某某的担保公司,当时葛某某,葛某都在公司里,葛某拿出来房产买卖合同,其和王某某、葛某在合同上签字,当时王某某签的是徐某某,其签的名字是林某,接着王某某又以徐某某名字和葛某签了一个8万块钱的借据,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当时陶某某做的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了字。当时葛宝臣扣除一个月的利息把剩下的钱给了王某某,利息6分,扣除多少利息记不清了,借款到期以后葛某某、葛某都给王某某打电话催我们还钱,但是其和王某某当时没有钱还给他们,后来王某某手机都换号了葛某某和葛某也联系不上我们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还他们钱。其和王某某都知道这张房产证是假的,谁办的不知道,葛某某也知道房产证是假的,由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徐某某,葛某某让王某某在房屋买卖协议和借据签徐某某的名字,葛某某说如果将来不还钱他好告我们,我的曾用名叫林某,我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订的林某的名字。这些钱其和王某某都花在养殖场的日常开销上了,具体谁花多少其记不清了。借款到期了其和王某某没有钱还,葛某某、葛某都是给王某某打电话要钱,他们从来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后来其和王某某因闹别扭分开了,王某某就再也没有给其说过葛某某或者葛某催要这8万块钱的事,王某某的手机号也换了,其联系不上她了,其想葛某某和葛某也联系不上她了。其没有还过钱,听王某某说她好像还过两三万块钱,但是王某某怎么还的,什么时候还的不清楚。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4年8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因其和林某某干养殖场需要钱就去找葛某借钱,葛某的叔叔葛某某(大名叫葛某甲)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刚开始其和林某某、陶某某一起找过葛某某商量过几次都没有商量成,后来有一天林某某拿了一张房产证带着其和陶某某一起去了葛某某的担保公司,其跟葛某签了房产买卖合同及借款借据,其签的是徐某某的名字,林某某签的是林某。当时其给葛某某说签自己的名字王某某,葛某某说让其签房产证上的名字徐某某,其说这可是假的,葛某某说假的将来好告我,所以其在房屋买卖协议和借据上都签的徐某某的名字。借款期限是一个月,陶某某作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了字,葛某扣除利息后将钱交给林某某了还是给其了其记不清了,这笔钱经其的手花到养殖场的日常开销和买饲料有一万多,剩下的钱听林某某说他都投资到养殖场上,借款到期后其没有钱还,本来这钱大部分都是林某某用的,后来由于其和林某某闹矛盾不再联系了,因此葛某再打电话要钱其也不接了,后来其手机换号了,葛某就联系不上其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还他钱。其不知道房产证是真的假的,证是林某某拿过来的,他是通过什么途径在哪拿的房产证其不知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杨永力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补充材料共7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