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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87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管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批捕在逃)、钟某某(批捕在逃)驾车经过海南省儋州市******烧烤店(以下简称“烧烤店”)门前路段时,因烧烤店顾客停放的车辆堵住路面无法前行,林某某下车走至店门前要求挪车。烧烤店顾客见状迅速将停在路旁的汽车挪开。随后,烧烤店老板袁某某走到门前询问情况,林某某以此为由,与袁某某发生争执。后林某某拿起烧烤店的塑料椅子砸打袁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钟某某见状先后拿起塑料椅子朝袁某某的头部、背部殴打。其中,林某某、王某甲、钟某某持塑料椅多次猛击袁某某的头部。期间,袁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在劝架、阻拦殴打过程中,被钟某某持塑料椅子的砸打后背。后林某某、王某甲、钟某某返回车上,乘坐李某甲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6日,海口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天下**房间内将林某某抓获。同年3月4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王某甲家内将王某甲传唤到案。

2020年3月12日,林某某家属代其向袁某某、张某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袁某某、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急诊病历、照片);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在公共场所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监管医院;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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