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王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22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 月4日11时许,陈某某将一部常力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儋州市**镇**岛**号岛**栋地下车库。2019 年12 月4日13时许,林某某和王某甲商量后,由林某某骑一部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拉王某甲到**岛**号岛**栋地下车库,后林某某用钳子将陈某某的一部常力牌电动三轮车接线后,王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走。盗窃得手后,王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车骑到**路王某乙开的废品收购站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王某甲分给林某某300元(已消费完),王某甲分得500元(已消费完)。2019 年12 月10日,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常力牌三轮电动车的价格为3048 元人民币。目前,该三轮电动车已被追回退还给陈某某。案发后,林某某和王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道歉,得到陈某某的谅解。

2 .2019 年12 月4日18时许,传某某将一部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镇**岛**号岛**栋地下车库**层**号车位。2019 年12月4日20时许,林某某和王某甲商量后,林某某骑一部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拉王某甲到**岛**号岛**栋地下车库现场,林某某用钳子将三轮车接线后,王某甲将三轮车骑走。林某某和王某甲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村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以700 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林某某分了500 元(已消费完),王某甲分了200元(已消费完)。2019 年12 月10日,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传某某被盗名皇牌三轮电动车的价格为3436元人民币。目前,名皇牌三轮电动车已被追回退还给传某某。案发后,林某某和王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传某某道歉及赔偿800元,得到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5日,儋州市公安局松鸣边防派出所民警在**镇**岛**号岛地下车库将林某某、王某甲抓获,扣押林某某手机1部、老虎钳1把、匕首1把、十字螺丝刀1把、刀套1个、五羊本田摩托车1部、扣押王某甲手机2部,并追回被盗常力牌三轮电动车1辆(已还给陈某某)、名皇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已退还给传某某)。2019年12月6日,林某某、王某甲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林某某、王某甲到案均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老虎钳1把、匕首1把、十字螺丝刀1把、刀套1个、五羊本田摩托车1部、常力牌三轮电动车1辆、名皇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林某某、王某甲指认两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违法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共64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林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书 记 员:王开民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老虎钳1把、匕首1把、十字螺丝刀1把、刀套1个、未随案移送的一部五羊本田摩托车1部现存放于儋州市公安局松鸣边防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