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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罗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的形式聚众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收受张某某、陈某甲、卢某某、罗某乙等人的投注,赌资累计二十多万元,然后转投给被告人林某某,从中收取返点进行牟利。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收受罗某甲等人的投注,赌资累计约四十多万元,然后转投给他人从中收取返点进行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罗某乙、卢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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