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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罗超峰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超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11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罗超峰、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罗超峰、王某某经预谋,三人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清小区13号楼4单元楼梯口,将张某甲停放在楼梯口一辆黄色北京裕兴牌电动车盗走,并以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黄色北京裕兴牌龙腾款电动车价值1372元。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经预谋,二人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陕缝厂家属院17号楼,将张某乙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二人将所盗电动自行车藏匿于临潼区北桃园小区王某某开的理发店内,后以500元价格将被盗电动车销赃,赃款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黑色新蕾牌电动车价值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7.扣押清单及领条;

8.鉴定意见;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罗超峰、王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超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罗超峰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两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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