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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肖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办事处***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乡**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30日,乐清市南塘镇人民政府发布招标公告于2016年12月26日对乐清市亨乾口至东山公路改造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四人串通宁波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公司、温州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参与投标。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四人支付上述各企的14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确定上述公司的投标报价,终致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5342929元的价格中标。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合同、税票、营业执照复印件、票据、交易明细、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资料、招标文件;

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翁某某、吕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戴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139********)、张某某(130********)、戴某某(131********)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取保候审决定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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