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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

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招募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一号*幢*室代理赌博网站—喜*网(XIYUN**,境外服务器)的游戏币(乐豆)充值及兑换业务,采用充值收取网站返点(金额的2%)、兑换收取赌客手续费(金额的1%)的方式从中获利。现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担任代理所涉及的赌资金额总计人民币6 689万余元。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一号*幢*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国道**KTV斜对面阁楼中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信息、转账记录、销售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夏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策

202091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9****51。

2. 侦查卷宗6册(内附光盘9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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