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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苏明亮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庄**号。因赌博于2012年1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明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路**号**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苏明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潘某某、林某甲(两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通过微信群组织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等人,利用一款名为“娱家**水”的APP软件提供房间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每开一房间抽取40元渔利,并由被告人苏明亮负责管理、记账。经查获记账单记载,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9日,该赌场已从抽头盈利中支出开销2300元,剩盈利额为36250元。经统计,该赌场从中抽头获利至少38550元,暂未收取的抽头渔利及结算赌资合计4133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在惠安县**街**号**小区**幢**梯**室被抓获,被告人苏明亮于2019年8月12日在惠安县**街**号*商住区*幢*梯*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记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苏明亮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苏明亮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明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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