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海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住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海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受“阿军”和“明哥”(二人身份不明)雇请叫其再找多一人一起去越南驾船拉“冻品”回北海,并约定给每人4000元人民币报酬。被告人林某某把此事告知被告人苏某某后,苏某某同意参加。于是,二被告人从东兴非法出境至越南四屯,被带上了一艘“桂钦661**”铁壳船并在船上等了5天,到了1月6日的晚上7点多,船上卫星电话接通,对方让被告人林某某开船到经纬度为107度59分、21度20分的地方接驳“冻品”,大约装到1月7日凌晨0时许,将2个集装箱的冻货全部装上其二人驾驶的船上后, 1月7日凌晨4时许,对方通过卫星电话告知他们开船往中国北海方向走,到了1月7日16时30分许,船舶到达广西北海冠头岭附近海域时被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在船舶中查获冻品鸡爪、鸡杂等2196件,船上人员林某某、苏某某不能提供船舶及货物的合法有效手续、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经称量,该批2196件冻品重 63.54吨。经海关鉴定,被查扣的冻品来自于禽流感国家越南,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违反海关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请运输来自禽流感疫区越南的禽类冻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受雇为他人运输走私的冻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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