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1********,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街**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阿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自称受伍某某之托,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单元**号陆某某家中滋扰、威胁讨债。多次聚众或分别实施打砸房门,堵塞房门钥匙孔,破坏监控,用红油漆喷涂“还钱”字样,抛洒纸钱、烧香、摆放鸡头等违法讨债行为,2018年8月4日21时许,莫某某等人到陆某某家追讨债务期时还与陆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某受伤。期间,公安机关曾多次出警并警告莫某某、林某某等人要以合情合法的方式追讨债务,但莫某某等人依然不听劝告,严重影响到被害人、附近邻居的日常生活及小区安宁。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二人于2018年10月28日晚上22时许,再次到上述地点向陆某某追讨债务时,公安机关依法出警处置将两人抓获。经统计,被害人刘某某被打伤治疗费用为1195元,修理房门锁费用共计4000元,修理监控摄像头费用2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处警情况,扣押清单,手机聊天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伍某某,樊某某,卢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