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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莫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均已判决)介绍,在没有实际购销的情况下,从宁波谭俊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谭俊公司)、宁波鼎厚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鼎厚公司)、宁波淘一全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淘一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2份,价税合计共61334562.80元,税额共8911859.37元,其中未抵扣发票27份,税额共443 262.01元,已抵扣税额均全部补缴。具体虚开情况如下:

一、林某某伙同莫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价税合计共20825213.50元,税额共3025885.63元。分别如下:

1.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6月22日,林某某伙同莫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宏昌弹簧制造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5503083.80元,税额799593.32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2.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6月16日,林某某伙同莫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南方交通汽配件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5025681.10元,税额730227.12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3.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林某某伙同莫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现代车辆附件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4334348.40元,税额629777.12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4.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6月27日,林某某伙同莫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台州市万源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5962100.20元,税额866288.07元,该公司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二、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淘一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7份,价税合计共40509 349.30元,税额共5885973.74元,其中未抵扣发票7份,税额共111 160.64元。分别如下:

1.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6月16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美尔伦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3714451.10元,税额539706.59元,其中2016年6月16日虚开的税额为111160.64元的7份发票因失控未抵,其余发票该公司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2.2016年3月10日、6月22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城关万通机械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38558.90元,税额150 901.72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3.2016年3月10日至同年6月24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台州市意利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28979.10元,税额105920.02元,该公司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4.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温岭市宏泽机械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786 504.15元,税额259577.54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5.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温岭市泽国成业机械配件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 661333.20元,税额386689.44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6.2016年2月26日至同年6月22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振鑫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价税合计15508810.80元,税额2253416.87元,该公司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7.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5月12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淘一全公司虚开给玉环郑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774818.15元,税额693776.99元,其中2016年3月23日、3月29日虚开的税额为332 101.37元的20份发票未抵扣,其余发票已于同期入账抵扣。

8.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5月26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玉环县海鹏机械机械制造厂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844878.50元,税额703956.71元,该厂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9.2016年1月18日至同年3月15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虚开给台州瑞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781453元,税额404142.74元,该公司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10.2016年1月14日至同年5月13日,林某某为包某某、章某某介绍,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从谭俊公司、鼎厚公司虚开给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669562.40元,税额387885.12元,该公司已于同期入帐抵扣。

2019年9月23日,莫某某在林某某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莫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司基本情况、暂扣款票据、对账单、交易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及同案犯包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单独或伙同莫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元桔    

                       2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莫某某现押于宁波市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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