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2********,汉族,群众,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南省郏县,户籍地河南省郏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郏县,户籍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在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附近,向被害人朱某某(女,72岁,北京市房山区人)虚构老中医看病免灾的事实,欺骗朱某某将其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拿取出去开光。后被告人林某某让被害人朱某某将现金临时交予被告人薛某某保管,并让朱某某朝前方走步,林某某、薛某某趁朱某某走步期间,将该人民币15万元盗走。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向河南省襄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技术线索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莹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林某某1883756****、薛某某1823667****)。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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