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袁某甲等人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生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岭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州市马尾区青州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岭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未到案)等人合股出资,聘请被告人袁某乙作为管理人员,在闽侯县**乡**村**村后石山雇工非法开采稀土。经查证: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等人共非法开采稀土9273.6公斤。经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鉴定:该稀土中REO含量为42.93%,属于经过选矿处理后的稀土精矿。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稀土的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13293元。

2019年11月28日,林某某自愿出资25万元委托相关公司在南屿镇虎秀山生态修复园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12月3日,陈某乙自愿出资15万元委托相关公司在南屿镇虎秀山生态修复园进行生态修复。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甲、袁某乙在闽侯县大湖乡东磁村左白自然村后石山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8月13日被福州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及破案情况说明、个人山地承包租赁协议书、生态修复金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马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林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的技术鉴定报告》、价格咨询证明;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稀土9273.6公斤,涉案价值约人民币2132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袁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袁某乙依法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陈某乙、袁某乙现取保候审。

(二)案卷证据材料9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