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许某某等8人非法经营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阳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阳西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路**号**楼,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7月3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莲豪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四会市**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7月24日被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新昌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5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路**组**号,住该市**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九江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同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明知冼某某(在逃)等人设立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发国际花园、华发世纪城小区的“工作室”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人民币与港币分别在境内、境外相对独立循环的方式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变相买卖外汇,仍在该工作室内按冼某某等人的指令,利用该工作室控制的他人银行U盾为到澳门赌博等人员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经潍坊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统计),该工作室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65916422184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8048334981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3426843540元,何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5993256362.24元,许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4061373718.24元,李某甲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740517642.50元,黄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585843933元,丁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418676640元,王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188243059元,胡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061436137元,陈某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人民币2024364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照片);2.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人员档案、户口信息、出入境信息、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更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3.证人郭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7.05非法经营案的鉴定报告;6.搜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变相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2020年12月4日

附:

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