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于2015年年底开始至2016年11月18日,在其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塘尾街道**村小卖部对面的搭建棚房,在棚房内摆设两张麻将桌供他人用于赌博。期间,每张麻将桌供四人参与赌博,参赌的每张麻将桌每次抽水30-50元,其中在两人开设的麻将档内参与赌博的人员有黄某甲、覃某某、许某乙、赖某甲、赖某丙、赖某乙、“二爹仔”、“山鬼”、“阿生”、“七爹”、“阿富”、“阿公”、“肥云”、村里的年轻仔以及一些不认识的人,累计已超过20人。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甲、覃某某、赖某乙、许某乙、赖某甲、赖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许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 被告人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为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55347****
3.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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