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小型轿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迎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贸学校门口调头后与被告人谢某某互换座位,之后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小型轿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商贸学校附近路段时,冲入首山路西侧卓艺眼镜店内,造成苏******小型轿车、护栏、卓艺眼镜店内设施和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全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2.8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谢某某全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现被告人谢某某已与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性质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书、呼气测试记录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持证信息简表、送达回证、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第(五)项、第(七)项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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