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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31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谢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两江镇两江新街的**饭店二楼包厢内,以打三公“开船”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林某某提供赌具和场地,由谢某某负责计算赌客下注的点数、下注的输赢情况及抽头渔利。抓获当天查扣涉案赌资达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玲

检察官助理:付瑾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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