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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居委**路**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居委**路**巷**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花园**栋**。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零时许,被害人聂秦和聂弟在郁南县**镇**酒吧内喝酒,期间聂弟因与酒吧内人员互相推扯,被害人聂秦见状,隔开双方,避免聂弟被打,其在劝架过程中碰到在旁边卡座喝酒的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李某杰(已逮捕)、李某炎(已逮捕)、麦某某(在逃)等人的酒桌,激起赖某某、林某某、李某杰、李某炎、麦某某等人的不满,随即赖某某、林某某、李某杰、李某炎、麦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聂秦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并用酒吧卡座桌面上摆放的玻璃杯、烟灰缸、骰盅、酒瓶等打砸聂秦,造成聂秦头部受伤和CEO酒吧内物品损坏。当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等人离开酒吧大厅在酒吧门口与被害人聂秦再次相遇时,赖某某、林某某、李某杰、李某炎、麦某某等人再次对被害人聂秦进行殴打。聂弟看到后,上前找被告人方理论,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等一伙人又用拳脚对聂弟进行殴打。

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聂秦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聂秦二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二○二○年六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林某某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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