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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赖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82号

1.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成都市高新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路**号**幢**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院**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缓刑期间为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住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成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林某某、赖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5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事实

(1)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犀牛鬣蜥”。2018年5月将该只“犀牛鬣蜥”捐赠给“**博物馆”。该“犀牛鬣蜥”在“**博物馆”。经鉴定,涉案“犀牛鬣蜥”物种为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犀牛鬣蜥(Cyclura cornut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

(2)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犀牛鬣蜥”。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出售1只“犀牛鬣蜥”给李某某(微信名为“哒某某”,另案处理),由“宙某某”(微信名)作担保,通过冯某某(微信名“阿某某”)中间交易,李某某收到货后,“宙某某”微信转账15000元给林某某。林某某给刘某某500元运费请刘某某帮忙送货。该“犀牛鬣蜥”被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涉案“犀牛鬣蜥”物种为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犀牛鬣蜥(Cyclura cornut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

2.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犀牛鬣蜥”,并将该只“犀牛鬣蜥”出售给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向林某某微信转账7800元,现场支付现金4200元,林某某送货到曾某某家。该“犀牛鬣蜥”被民警在曾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涉案“犀牛鬣蜥”物种为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犀牛鬣蜥(Cyclura cornut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

3.被告人林某某、赖某某、杜某某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赖某某从一名微信好友处购买1只“古巴鬣蜥”,赖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给“知某某”(微信名),委托被告人杜某某代为取货,后由杜某某将该只“古巴鬣蜥”送往林某某家中寄养。2019年4月,被告人赖某某委托被告人林某某帮忙出售其寄养在林某某处的1只“古巴鬣蜥”。林某某与他人达成出售协议,待发货时该“古巴鬣蜥”被民警在林某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涉案“古巴鬣蜥”物种为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古巴鬣蜥(Cyclura nubil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涉案“古巴鬣蜥”已于2019年6月12日死亡。

4.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事实

(1)2017年,被告人赖某某从微信好友处购买1只母“犀牛鬣蜥”。2017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用该只母“犀牛鬣蜥”与“狂某某”换取了3只小“犀牛鬣蜥”。被告人赖某某将其中2只“犀牛鬣蜥”出售给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镇**路**号**队王某乙(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价格18000元,转账10000元。该2只“犀牛鬣蜥”被民警在王某乙家中查获。被告人赖某某将1只小的“犀牛鬣蜥”饲养至今,该“犀牛鬣蜥”被民警在赖某某家中挡获。经鉴定,涉案“犀牛鬣蜥”物种为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犀牛鬣蜥(Cyclura cornut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

(2)2018年8月,被告人赖某某与微信好友用蜘蛛交换一条“球蟒”饲养在家,该“球蟒”被民警在赖某某家中挡获。经鉴定,涉案“球蟒”物种为有鳞目、蟒科、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5000元/条。

(3)2019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从阿某某(微信名,另案处理)处购买1条“网纹蟒”,微信转账3000元。该“网纹蟒”被民警在赖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涉案“网纹蟒”物种为:有鳞目、蟒科、网纹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5000元/条。

5.被告人赖某某、杜某某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被告人赖某某通过杜某某介绍,购买1条“点睛蟒蛇”,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给杜某某,由杜某某代为收货,将该条“点睛蟒蛇”寄养在林某某家。该“点睛蟒蛇”被民警在林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涉案“点睛蟒蛇”物种为:有鳞目、蟒科、蟒属、蟒蛇,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蟒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0元/条。

6.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从微信好友“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只“葵花鹦鹉”,2019年3月9日、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分二次微信转账21600元,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每人分1只“葵花鹦鹉”。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5000元给被告人邓某某。民警在邓某某家中查获1只“葵花鹦鹉”。经鉴定,涉案“葵花鹦鹉”物种名为:鹦形目、凤头鹦鹉科、白凤头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10000元/只。

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商量再购买1只“葵花鹦鹉”配种,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微信好友“佛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只“葵花鹦鹉”。被告人张某某垫付15000元购买。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查获2只“葵花鹦鹉”。经鉴定,涉案“葵花鹦鹉”物种名为:鹦形目、凤头鹦鹉科、白凤头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10000元/只。

7.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从微信好友“赤某某”(微信号CH**,另案处理)处购买1条“象牙缅甸蟒”,被告人邓某某从其家中取货,并现场支付现金2300元。该条“象牙缅甸蟒”被寄养在林某某家中,被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涉案“象牙缅甸蟒”物种为:有鳞目、蟒科、蟒属、蟒蛇,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蟒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0元/条。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被挡获。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附**号家中被挡获。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院**栋**单元**号家中被挡获。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小区内被挡获。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因公安机关传唤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配合调查。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学校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赖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赖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电话:1868255****;杜某某联系电话:1355126****;曾某某联系电话:137090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的野生动物寄养在成都市成华区拾野野生动物临时求助中心、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扣押的涉案古巴鬣蜥已于2019年6月12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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